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时间:2020-11-02 10:09:01来源: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
(1)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处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
(2)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法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3)因土地使用者不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而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是土地使用者未如期支付地价款。
二是土地使用者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
(4)司法机关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因土地使用者触犯国家法律,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司法机关决定没收其全部财产,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