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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0-12-03 10:03:54来源:

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11月28日

  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第712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实施意见》(建市〔2016〕93号)、《十堰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十政规〔2015〕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项目管理总承包(PMC)等其他建管模式或总承包模式,鼓励优先采用EPC模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工程总承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完成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前期工作,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进度、建设资金来源确定且初步设计(含概算)方案通过政府部门审定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和资金来源不明确等前期条件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七条 总承包单位由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第八条 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相应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与工程等级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施工承包资质;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人员、业绩、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存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推荐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有具体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十条 总承包投标文件应当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和技术特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总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理分担。风险分担可以参照以下因素约定:

  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工期调整、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建设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与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施工图勘察设计时发现的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难以预见的滑坡、泥石流、突泥、涌水、溶洞、采空区、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治费用可以约定由项目法人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和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工程实施中出现重大地质变化的,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或者约定项目法人与总承包单位的分担比例。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与处治费用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增加。

  除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约定由总承包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总承包费用或者投标报价应当包括相应工程的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在初步设计批准后,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确定招标控制价。

  项目法人按照财政部门批复后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中标价即为实际合同价。

  审计部门对项目开展全过程审计监督,负责项目跟踪审计和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三章 总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当依据合同加强总承包管理,督促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和地质勘察验收,严格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和环保等环节进行把关。

  项目法人对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总承包单位法人代表进行约谈,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总承包合同,并要求总承包单位赔偿项目法人相应损失。

  第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施工需要,分阶段提交设计文件,并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经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要求,满足工程质量、耐久和安全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定,后续程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设计单位或采取“双院制”方式对总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设计进行核查,并提出优化建议。

  第十七条 总承包单位依据总承包合同,对施工图设计及工程质量、安全、进度负总责。负责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工作,配合项目法人完成征地拆迁、地方协调、项目审计及交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法人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要素,依据有关规定程序选择社会化的监理开展工程监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对总承包施工图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度、环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设计变更等进行审核。监理单位不得与总承包单位存在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第十九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根据工程特点和合同约定,细化设计施工组织计划,拟定设计施工进度安排、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目标、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投资完成计划。

  第二十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与施工的协调,建立工程管理与协调制度,根据工程实际及时完善、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合理调配设计和施工力量,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第二十一条 工程永久使用的大宗材料、关键设备和主要构件可由项目法人依法招标采购,也可由总承包单位按规定采购。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采购责任。由总承包单位采购的,应当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采购方案应当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接受项目法人的监督。

  工程总承包的分包,可以采用直接分包方式。但以暂估价(暂定金)形式包含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暂估价的招标可以由项目法人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单独招标,也可以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

  第二十二条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项目法人同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或施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

  第二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应当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计量支付办法与程序进行计量支付。

  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管理时,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法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各分项工程合计总价与合同总价一致的原则,调整工程量清单,经项目法人审定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实施中,按照清单及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计量支付;项目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调整后最终的工程量清单编制竣工文件和工程结算。

  第二十四条 总承包工程概算调整和合同变更管理应执行《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修订版)第三十条的规定。

  总承包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法人认为变更不合理的有权予以否定,确需设计变更的,设计变更有关程序遵照行业要求执行,任何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初步设计批复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度。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风险划分原则处理。其中,属于总承包单位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含完善设计),超出原报价部分由总承包单位自付,低于原报价部分,按第二十三条规定支付。属于项目法人风险范围的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与合同总价均调整,按规定报批后执行。

  项目法人应当根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制定鼓励总承包单位优化设计、节省投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总承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符合质量安全标准,项目法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到合同价的80%。竣工结算完成后,项目法人可以支付至审定工程结算价款的97%。

  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负责缺陷责任期的工程修复等工作,确保项目技术状况符合规定要求。缺陷责任期满且验收合格,支付剩余的工程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中各参建单位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可分阶段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依行业规定实行开工备案制度。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自觉遵守行业公约,促进公平竞争,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按照相应规定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执行本办法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还应当执行《十堰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修订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之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实行工程总承包投资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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