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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24 11:12:39来源:

关于进一步做好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作的通知

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信息录入工作的通知》和市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甬建发〔2019〕115号)要求,现对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信用系统)录入工作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尚未进行初始注册人员(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二级建造师)入库信息由原省建设厅政务中心调整为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各地要按照《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入库信息填报、审核规则》(详见附件1)认真做好审核工作,并明确1名审核人员,于11月8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处。
    二、代表工程业绩入库审核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建筑企业总站负责核查,并按《代表工程业绩录入、核查规则》(详见附件2)认真做好核查工作。各地及市建筑企业总站需明确人员代表工程业绩核查责任人及经办人,于11月8日前将联络表(详见附件3)报市住建局建筑市场处。
    三、为确保系统正常运行,我局拟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指南》(详见附件4),请各级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四、为企业办理各类事项联系方便,我局《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办理事项联系方式》(发送至系统联络员),于11月8日前报我局建筑市场处。
    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审核、确认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
    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信息审核、核查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建立溯源追查制度,对企业上报市信用系统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市信用系统数据库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要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日常监管、市场准入清出、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评优评奖等环节,依法应用信用信息结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七、我局将不定期对系统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不履行审查责任的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约谈;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及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二级建造师、三类人员入库信息审核规则
          2.代表工程业绩录入、核查规则
          3.人员入库信息审核及代表工程业绩核查联络表
          4.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录入指南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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